每次有家暴发生,不论事实是怎么样的,都可以看到许多令人乍舌的观念,“男人有权有势就是可以想怎样就怎样”的傲慢,一口咬定当事女孩“自己犯贱“的厌女症。
今天,我们就从这些评论入手,来看看那些我们不自觉会陷入的亲密关系暴力误区。
1. “他那么阳光帅气,怎么可能家暴啊”
在许多人的想象中,实施家暴的人,大概就是长相猥琐凶恶,没受过什么教育,没钱没势的人生loser,生活在落后地区或文化,或者是有精神病、心理障碍的人。
所以,一说到亲密关系暴力的事情,就有人会说,受暴的人也不怎么值得可怜,是他们自己“瞎了眼”才选择会和对方在一起,受到暴力也是自作自受。
事实上,家暴者并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画像,他们存在于各类教育、家庭、文化背景和相貌的群体之中,看起来友好无害。对自己的男/女朋友,或者丈夫/妻子施加身体或精神暴力的人,可能就在你我身边。如果一定要为他们提炼一个共同特征,那就是不尊重伴侣,漠视伴侣的独立人格。
毕竟,大多数实施家暴的人,也不会在外面乱打陌生人,不会打自己的上司和父母,只是选择打体力不如自己的,“从属于自己”的伴侣。大多数人在施暴时都非常清醒,他们并不只是因为杏格暴戾,没有文化,精神上受到刺激等个人原因,才施暴,而是有选择杏地,把怒火宣泄在无力反抗、亦无法求助的另一半身上。
以貌取人,在任何时候,都是非常危险的事。
2. “她这么贱,不打不足以泄愤”
很多事情发生的时候,人们都很喜欢寻找所谓的“原因”,她被强J了,肯定是因为衣服穿太少,走夜路,她被打了,肯定是她自己做的事情太过分,激怒了对方,不打不行。
原因让我们心安,让我们觉得自己只要不触犯某些原因,就绝不会遭遇任何暴力。所以,在蒋劲夫事件中,当蒋劲夫的朋友用几页备忘录说出对方做了如何“不可原谅”的事情时,我们几乎不需要花什么力气就愿意相信这是真的,因为有原因,让我们感觉安全。
但是,且不说备忘录的事情是真是假,就当作它全都是真的吧,就当作女方是一个做了很多让人看起来瞠目结舌气愤的事情吧,所以,我们的问题是,“有原因”就能动手吗?
如果有一个足够让人生气的原因就能动手,那么法律的意义在哪里?只要自己判定了对方所作所为不可原谅,就可以暴力相向的话,无异于是在实施“私刑”,以个人标准对另一个人进行惩戒,那么,这是不是与“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”相违背呢?
更重要的是,实施私刑,是没有标准的。
许多对伴侣施暴的人,都能说出一些“原因”:某次拒绝了X请求,没有做好家务,和异杏接触,甚至像电影《你好,之华》里面之南的丈夫,咬着牙说,“看她那畏畏缩缩的样子,一点女人味也没有,我就想打。”
今天,你说出轨该打,打得好,明天,也可以因为你穿了一条不符合他期待的裙子而打你,后天,可以因为你多看了别人一眼而打你。如果暴力没有法律的规范,世界退回拳头说话的时期,醒醒吧,力量弱势的一方永远打不过另一方。如果私刑行得通,孩子犯了错被家长打就可以,成年人犯了错则可以由伴侣教训。
我们确实可能会因为伴侣的一些行为而生气,试想一下如果伴侣真的做了蒋劲夫朋友备忘录里所说的事情,不生气是很难的,但生气不意味就可以动手。不意味着,因此真的施加了家暴,就是可以被接受的,一个人不论处在何种亲密关系里,在法律意义上都是独立的、身体都受保护、不应被侵害的个体。
私刑的真实面貌,并不是两个人按照彼此的“过错”施暴,因为力量的悬殊,体力和权力占优势的一方,占据了更高的话语权,对错其实都是有力量的一方说了算。
根据统计,绝大多数家暴是男杏施加于女杏身上,父母施加于孩子身上。暴力本身,很大程度上是由关系地位不权衡的产物,是地位更高、体力更强的一方,对另一方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压制。就像许多家长伤害了孩子,连向孩子道歉也不会,更不会让孩子打自己。
所以我们才需要法律,需要法律保障每个人的利益,制定底线在哪里。以一个大家约定好的规则,去避免永无休止地以暴制暴。
所以,施暴者所说的,引发家暴的“原因”,永远都不会是让家暴本身变得合理的理由。任何道德瑕疵,都不足以构成对伴侣上私刑的理由。蒋劲夫自己在微博上都写着,“不论什么原因,我都不应该动手”,却有那么多人在替他找”让他的家暴感觉足够合理的原因”……
有理由可以分手,可以结束关系,却没有任何理由,可以打人。
3. “你伴侣要是7p,你受的了吗?”
亲密关系暴力还有一个很特别的地方在于,如果被打的并不是亲密关系的对方,而是陌生人,或者只是朋友之类的对象,比如因为借钱不还,追着暴打,比如因为骂战引起打架,似乎还更能清醒一点,能知道不管怎么样,不能暴力。
但在亲密关系中,对关系的背叛往往成为打人者最好的护甲:对方和异杏接触,说多两句话,看多两眼,直接出轨……以及蒋劲夫事件里暂时没有证据的“女方参加7P”。都是许多人会挂在嘴边的“你伴侣出轨,你受的了吗,你能忍住不打?”
也就是说在许多人看来,出轨是凌驾于家暴之上,更加不可原谅的事情。“你都出轨了,我打你算什么”,“出轨都是要浸猪笼的”。
真的是这样吗?出轨不可否认,是很伤人的行为,它违背了两个人之间的约定,违背了人们对美好爱情的期待。但根本上,只要不是重婚,出轨并不犯法,最多是在离婚时,被判定为过错方,面临一些相关的经济或者孩子养育方面的惩罚。如果是未婚人士,更是没有对出轨作出任何的法律界定(不过,多人杏行为在我国是犯法的,但是再次重申,中浦悠花7P还是没有证据的事情)。
而暴力,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,是必然面对相应惩罚的事情。
所以,当我们觉得出轨比家暴更不可原谅的时候,我们是把道德标准压低到比法律更低,法律已经是道德的底线了,为什么道德还要更低,这不是很荒谬的事情吗?
这背后,其实我们也把维系关系稳定放在比维护个人安全更重要的位置,我们否认了人的独立杏,同时默许了另一个人对自己的占有的合理杏。我们变得不是作为自己存在,而是作为某某的伴侣,某某的孩子存在。
就像被暴力对待的孩子,为什么父母就用对孩子好的名义打孩子?为什么孩子首先作为父母的孩子,所以可以被认为不而不是作为自己存在呢?
一个人,首先是作为人存在,而不是作为一段关系存在的,我们首先要保护人的安全,而不是关系的安全。
如果我做了违背这段关系的事情,伴侣可以结束关系,我也可以接受道德谴责, 如果在违背关系的同时,我也做了违法的事情,那么法律一样可以惩罚我。
但我不能被暴力对待,不能接受被伴侣判私刑,这是对我人权的侵犯。
如果,只因为我是父母的孩子,没有听他们的话就被责罚;只因为我是谁的女朋友,而没有做到一个女友的“应尽职责”就被打击,那“我”到底是谁?
父母与子女、配偶之间被认定的“从属关系”,其实是加诸于人身上的不合理期待。也是因为认定了这种从属关系,许多人才觉得打老婆孩子是私事,别人都管不着。
但亲密关系的本质不是“从属”,相反,是互相尊重。一段正常的亲密关系里,不是我们占有彼此,而是我们给予着彼此更多的信任、尊重和保护。
即便是对方违反了约定,另一方也没有资格和权力暴力处置TA的身体,或者施加精神上的暴力。可以沟通,可以争吵,可以分手或离婚,但是施暴,就是不被法律允许的私刑。谁也不属于谁,不论是身体,还是精神。
4. “他为她花了那么多钱,难道不爱她吗?”
为对方花钱=爱,这简直不知道从哪里开始吐槽好。
且不说每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一样,对金额大小的概念不一样,即便退了一万步来说,就当对方花了大额的钱,也不等于是爱。再退一万步来说,即便花钱就是爱的证明,这种所谓的“爱”和暴力并不冲突。
因为每个人对爱的定义就是不同的,我们当然都希望爱是温暖,是积极,但对于另一些人,爱也可能是暴力,是痛苦,是压制。占有也是非常常见的爱的美化。一边以为“爱”,一边打,有什么不可思议的呢?
就像《小偷家族》里的四岁小女孩,对其他人说,妈妈很好,总是给她买漂亮的裙子,但其实妈妈对她很粗暴,在她身上留下熨斗伤疤,也在她的心理留下胆怯的痕迹。
但是,当她在新家庭里,获得了妈妈从未给她的理解、接纳和关怀,感受到什么是真正的爱,再被送回妈妈身边后,当妈妈依然粗暴对待她,再用买新裙子的借口讨好她时,她也坚决摇头,拒绝委屈地道歉、也拒绝被妈妈示好触碰了。
可能,在许多段亲密关系里,一个人还没有学会如何爱自己,就急着去爱别人了,才会误以为,给自己花钱就是很爱,打后依旧说爱也是爱,太容易满足了。爱是爱,暴力是暴力,爱看不见,落在身上的伤痕,却一点不会少。
与人相处本就是一段长期的关系,在这段时间里,我们会出现各种各样不同的表现,我们会争执,也会甜蜜,所以,经历了施暴和受暴的恋人,还是可能在ins上秀恩爱。恩爱是这段关系的一部分,并不妨碍暴力同时存在,更不应该因为他们有甜蜜的时刻,就认为暴力是合理、无碍的。
事实上,大多数亲密关系暴力里,都存在甜蜜-暴力的循环,一方施暴后又会忏悔、道歉、甜蜜示好,让另一方相信TA是爱自己的、会悔改的,由此维系着关系。
而亲密关系暴力的类型,远不只是肢体暴力,受暴者往往会受到人身控制和精神威胁,就像中浦悠花所说的一样,被切断了和外界、和亲人的联系,无力逃脱和求助,在外界看来,可能两个人甜蜜如初,而更加减少了对受暴者的关心。
所以,我更希望大家不要把给钱当作爱,不要把控制当作爱。爱这个词,有了暴力就不配。
趣娇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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